农业农村问题一直都是受到诸多关注的焦点问题,土地制度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长期关注农村土地问题,被称为“土地代表”,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对其进行了独家专访。蔡继明认为,考虑到当前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可有序扩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经济时报:您长期关注农村的宅基地改革,多次撰写相关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在您看来,现阶段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迫切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蔡继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其中对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多方面要求,特别强调“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且增速持续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但城乡收入差距依然处在较高水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仍高达10倍左右。允许农户住房合法入市流转,不仅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还能够通过发展乡村产业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这就堵塞了农民获取财产性收益和抵押融资的渠道。
中国经济时报:在推进农业农村相关改革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利益?
蔡继明:《决定》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提法更进一步。《决定》关于允许农房盘活利用的精神实质是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来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以达到既保障农民户有所居进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推进,内部运行、权利封闭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受到集体经济组织内外多重挑战。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要实现财产价值,有流转宅基地的需求,导致私下交易、隐形交易等现象长期屡禁不绝;另一方面,乡村振兴需要大量城市工商资本的支持,一些离退休干部、科学技术人员有意参与乡村振兴,部分大学毕业生也希望回乡创业,还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希望长期使用农房或宅基地,但现有法律和政策无法保障他们在农村获得长期稳定合法的就业、创业和生活空间。因此,与其担忧农民工进城无法定居而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不如着眼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同时通过降低城市住宅用地价格进而降低房价,最终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的住房门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工“候鸟式”迁移的现象,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中实现安居乐业。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城乡人口和土地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也要求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这符合城乡居民的共同利益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经济时报:在各地已有的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出来哪些可借鉴的经验?
蔡继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两轮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在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多方共赢的改革成果。一些试点地区允许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镇内跨村、县内跨镇、市内跨县有偿实现,这使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更大地域的农村集体范围内转让;一些试点地区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人员有偿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比如长期生活在本地的外来农户、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年限的下乡返乡人员等;还有些地区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户合作建房,并通过物权途径赋予返乡下乡人员享有房屋50年的使用权或70年的居住权,以消除租约不能超过20年对返乡下乡人员参与合作建房意愿的制约。
全面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精神,应将成熟的试点经验体现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中来,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更加充分乃至完整的用益物权。政府可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实施管制和引导,在严格禁止宅基地被用于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前提下,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更大范围进行有偿流转。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精神,宜顺应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根据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进程对村庄建设用地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引导有序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编辑:李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