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 田轩
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的形成和健康发展。尽管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但此类违法现象仍然频繁出现,背后主要原因在于法规处罚力度不足、证券监管部门缺少强制执行手段、多部门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空白等。
对此现状,提出四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升违法成本
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把最高刑提升至无期徒刑;将证券欺诈罪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可按违法所得数倍处罚),同时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完善刑法中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区分主从犯及其量刑标准,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犯”从严从重处罚,对中层执行人员适度从宽,将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纳入量刑范围。
二、优化监管体系,强化协同监管
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督促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建立常态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消除监管真空。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分层追责制度,确保责任落实
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界限,实现“罪责刑”相匹配。完善行政追责机制,修订会计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禁止执业等处罚。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营造良好国际竞争环境
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建立常态化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清华新闻网3月6日电)
记者:刘书田
编辑:李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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